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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隻有兩種情形!

2022-03-24    來源:    作者:  浏覽次數:347

勞動合同約定的(de)違約金,指的(de)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(de)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,應當向對方支付的(de)賠償金。但部分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,侵害了勞動者自(zì)主擇業權。為(wèi)防止此類侵權行為(wèi)的(de)發生,勞動合同法規定,隻有在兩種情形下,用人單位可(kě)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。




  勞動合同法明确,除兩種情形外,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(de)違約金,或者以賠償金、違約賠償金、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。




  1、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(kě)以約定違約金。用人單位為(wèi)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,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(de),可(kě)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,約定服務期。違約金的(de)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(de)培訓費用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(de)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(de)培訓費用。




  2、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(kě)以約定違約金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(kě)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(de)商業秘密和(hé)與知識産權相關的(de)保密事項。對負有保密義務的(de)勞動者,用人單位可(kě)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,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,在競業限制期限內(nèi)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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