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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,誰擔責?

2022-03-24    來源:    作者:  浏覽次數:559

2014年(nián)11月,張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訂立勞動合同,約定将張某派遣至某石英廠,從事操作工工作。2015年(nián)1月,張某上班時因機器故障被掉落的(de)石頭砸傷右腳。石英廠支付了住院的(de)治療費用。2015年(nián)5月,張某受到的(de)事故傷害被認定為(wèi)工傷,經鑒定為(wèi)9級傷殘。後張某由于要進行第二次手術,要求石英廠支付治療費用。石英廠不願意繼續承擔費用,讓張某去(qù)找勞務派遣公司。在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未果的(de)情況下,張某至當地(dì)仲裁委申請勞動争議仲裁,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和(hé)石英廠支付各項工傷賠償合計10萬餘元。


在勞務派遣期間,勞務派遣工張某遭受事故傷害構成工傷,工傷保險責任誰來承擔?


本案例中,石英廠辯稱,勞務派遣公司與張某訂立勞動合同,是張某的(de)用人單位,卻沒有為(wèi)張某繳納工傷保險,所以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張某的(de)工傷賠償;


勞務派遣公司辯稱,自(zì)己與石英廠簽訂的(de)派遣協議上約定,被派遣員工在石英廠工作期間發生工傷,工傷保險待遇由石英廠承擔,所以勞務派遣公司不應當承擔張某的(de)工傷賠償。在仲裁委的(de)調解下,石英廠和(hé)勞務派遣公司共同支付張某工傷賠償9萬元。


案件解析

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58條規定,在勞務派遣中,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,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(de)義務。本案中,三方之間的(de)關系很清晰:勞務派遣公司是張某的(de)用人單位,石英廠是張某的(de)用工單位。


勞務派遣公司作為(wèi)用人單位,應當依法為(wèi)張某繳納社會保險。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62條第2款規定,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(de)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(de),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(de)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(hé)标準支付;《勞動合同法》第92條規定,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(de),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

在勞務派遣公司未依法為(wèi)張某繳納工傷保險,且張某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的(de)前提下,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張某的(de)工傷賠償責任。


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》第10條規定,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,但可(kě)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。本案中,勞務派遣公司與石英廠簽訂的(de)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,派遣員工在石英廠工作期間發生工傷,工傷保險待遇由石英廠承擔。依據合同的(de)相對性,該派遣協議中關于工傷保險責任承擔方式的(de)約定隻能約束派遣協議的(de)雙方,并不能用來對抗張某的(de)訴求。故勞務派遣公司的(de)抗辯不能成立,其應當按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的(de)項目和(hé)标準支付張某工傷賠償。但勞務派遣公司可(kě)依據勞務派遣協議,向石英廠索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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